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邓建鹏 :绝对禁止还是谨慎开放

2018-06-09 14:36:35
根据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义,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相互融合,创造新的业务模式、新的应用、新的流程和新的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形成非常重大影响的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流程和产品。金融科技全球产生持续而巨大的影响力。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近年来我国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与风险警示。这些监管政策有效遏止金融风险的蔓延,充分彰显金融监管部门稳定金融市场的决心和化解潜在金融风险的能力。不过,不同的监管政策的效果并不完全一样。结合监管实际效果,学界有必要对其中一些监管政策再思考,评估部分监管政策是否有微调的必要,以期下一步对金融科技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管产生良好收效。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邓建鹏 :绝对禁止还是谨慎开放
 
在金融科技细分领域,当前对大众产生巨大冲击和风险、且对未来社会可能有巨大影响的,非区块链领域莫属。区块链与金融的结合,将有可能产生诸多应用场景,这至少包括虚拟货币发行(如比特币);数字资产(现实世界资产和权益数字化);跨境支付结算(如Ripple,Oklink);证券登记清算;保险,等等。

当前区块链领域主要涉及的金融风险是区块链项目创业融资(即ICO)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其中,前者曾经在中国大量面向普通公众募集主流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或以太坊),许多所谓的区块链项目存在造假和涉嫌诈骗,并且涉及人数众多。后者涉及未经有权机构批准即开设交易所等行为。大部分ICO项目未设定投资者门槛,投机炒作盛行,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基于这种忧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ICO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央行及时叫停ICO项目,国内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被要求限时关闭,以祛除其中存在的风险。

但是,区块链技术与其它金融科技行业有所差异,尤其是其去中心化特色,使得监管者单纯直接叫停所有相关的活动,这种治理在短期内可防范相关风险,长期效果则有待商榷。其是否在大陆范围内真的禁绝ICO或者虚拟货币交易,抑或只是迫使其转入地下或境外?监管者绝对禁止某样东西,其问题在于没有留出时间权衡利弊。综合多方因素考虑,我们认为相关监管政策尚有再思考的余地,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当前,我们的政策针对区块链众筹领域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但是,这个监管政策存在事实上的悖论──一个中心化的监管机构仍然延续以前针对中心化法律主体进行监管的思维。这种思维和区块链创业领域的去中心化特色之间,存在很大矛盾。区块链领域诸多相关行业往往无特定的法律主体,大量参与者在全球范内任何时间、任何地址自由进入或者退出。这在比特币的发行机制,以及一些区块链领域的社区自我维护机制方面特别典型。由此导致一纸禁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已经写入多个国家规划(包括中国)。区块链具有一些技术革命性特征,可能代表未来网络技术发展的新趋势和方向,甚至可能产生一个技术新时代,这些基本取得全球大量技术专家的共识。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中国的一些监管政策,可能不一定合适。国家应该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同时,注重技术创新带来的巨大社会意义,进而微调现行监管政策。

第二,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国存在典型的运动式执法,并经常为学者所诟病。当下金融科技领域存在的一些监管政策也存在运动式执法的特征。如学者所述,人们习惯于运用“运动”思维于“法治”活动中,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则通常以集中检查、专项整顿、专项执法等形式出现。虽然运动式执法在短期内取得的成绩巨大,但是从长远看,它并没有达到控制、防范违法行为的效果。运动式执法的临时性、应急性等特点,违背市场运行规律,使得许多管理部门对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处于左右摇摆的状态。这种运动式执法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亦不鲜见,当前区块链监管即有类似特征。

十九大报告重申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运动型执法模式则和法治稳定性以及从业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预期之间存在矛盾。科技金融监管政策的性质虽然与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要求不完全一样,但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出台相应政策,仍应该配合法治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因此,上述区块链相关的禁令型政策以及后续的清理整顿有再思考的余地。

第三,在当前国内的强势监管政策倒逼之下,区块链相关业务纷纷移师海外。但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大量区块链相关业务的主要客户群体,仍然是中国公民。由于中国经济体量巨大,普通民众投资风险意识差,国际上大量区块链项目通过ICO方式向中国公民融资。也有一些中国投资者通过“科学上网”等方式,主动寻求海外区块链项目的投资。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具有打破空间阻碍的特点,单纯依靠中国监管机构一纸禁令无法叫停境外ICO,中国公民仍然可能深陷相关投资风险甚至投资欺诈之中。

区块链金融相关风险可以通过点对点的方式传递至中国境内的公民,打破了国家疆界的阻隔,给现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巨大挑战──中国监管机构如何对境外侵犯本国公民权益的违法者进行有效执法?考虑到当前监管者行政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况下,除非面临极端金融或投资风险,否则监管者很可能对此无暇顾及,鞭长莫及,无法有效保护国内投资者。

第四,我们需要从全球视野反思我们监管政策的制定。区块链技术特征先天性地决定了它是具有典型的跨国性,无论是区块链ICO融资、虚拟货币交易还是大量区块链创业项目本身,莫非如此。因此,单纯一个主权国家其实很难对它进行有效监管。与其发布一个简单的禁止性命令,不如监管机构敞开怀抱,把它纳入某种更为有效的监管渠道之中。

区块链行业存在很强的国际间监管竞争,当中国发文要求关停交易平台之后,日本几乎是在同一时间不失时机颁发了交易所牌照。当我们在比特币与区块链行业(ICO融资)采取完全收紧的政策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宣布批准比特币期货正式上线。当我们计划进一步采取严厉措施的当今,有媒体称,首个由美国纳斯达克支持的加密货币交易所DX将可能于2018年6月推出。从全球范围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发达国家越来越明显地以合规经营而非绝对禁止的姿态应对这个领域。

金融发达国家的政策在相近的一个时间节点上与我国的政策相背而行,与其说是巧合,不如说此中或有着他们的深思熟虑。自2018年年初以来,诸如法国、加拿大、新加坡、德国、瑞士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区块链持谨慎的开放政策,同时强化反洗钱、打击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有的国家的监管方案具备建设性和参考价值。比如根据是瑞士监管当局的指引,其将ICO所发行的代币细分为三种代币类别:支付代币 (payment token), 功能型代币 (utility token) 和资产代币 (asset token)。其中对资产代币的定义比较宽泛,并且强调资产代币都会被当作证券进行监管。总体言之,中国此前是对比特币或代币一直定性为虚拟商品,排除它的金融属性定位。从当前的实际情况与国内后续出台的政策来看,这样的单一定性恐怕并不充分。这意味着,从全球范围来看,区块链相关项目将获得越来越多的生存空间。一纸禁令,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和这个时代不再相宜。

当然,中国政府的一些政策明确和认可了区块链技术的巨大作用。在2017年以来,中国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这些政策均肯定了区块链技术在推进金融行业中的正面价值。但是在防范区块链相关金融风险方面,相关政策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自全球视野观之,诸多发达国家在推动包括区块链在内的金融科技的产业发展。行业的繁荣程度与是否具备竞争优势,与其背后相关监管政策之优劣息息相关。有效和优秀的监管政策必然会助推这个行业在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加快速发展。各国监管政策间的竞争对行业发展而言,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并很大程度决定了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状态。金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对已有监管政策进一步深入研究、动态评估和再反思,显然极有价值!(当代金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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