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往不同的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并非传统的侵权网页公证书。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该种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数据存证的新融合。
区块链采用密码学保证已有数据不能被篡改。也就是说,把网页截图、源码“装”进区块链,实现了存证固定,达到了难以变更、不可逆的程度,自然成了证据中的“香馍馍”,但这同时对法院证据审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承办法官介绍说,该院结合区块链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通过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存储的可靠性、内容的完整性等,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认定确立了一套完整的审查方式。
作为原告,华泰一媒表示,法院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认可,将大大降低司法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成本。区块链存证技术获认可后,华泰一媒在发出律师函的同时已对侵权证据做了有法律效力的存证。即使侵权方删除也无法消除之前在互联网上的侵权证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则表示,“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
这是我国司法领域首次确认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被互联网专家、法学专家评论认为具有划时代意义。(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