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存证优势与隐忧并存

2019-01-11 10:04:50
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成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如何确保其真实性是互联网审判中的一道难关。这道难关被称为涉网审判的“最后一公里”。

区块链存证优势与隐忧并存
 
证据分散、不完整;存储在侵权者设备里的证据被伪造或篡改;时间被机器重新设置失去法律效力……电子数据生成时存在的种种缺陷,导致涉网案件存证难、取证难、维权难。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蓬勃发展,因其保证数据真实完整等特质,被引入司法领域。区块链存证存在哪些优势与隐忧?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互联网法院法官和相关专家学者。

采用区块链存证是打通涉网审判“最后一公里”的最优技术解决方案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这开启利用区块链处理法律纠纷的先例。”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告诉记者,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播和使用都被记录在区块链上,不可更改,这种取证方法和保存证据的方式与传统方式截然不同。

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用作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等优势。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看来,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是打通涉网审判“最后一公里”的最优技术解决方案。“从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中、事后六个维度解决数据生成的认证问题,真正实现了电子数据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王江桥说。

“为从源头上解决电子证据不完整、易篡改、存储难等问题,我们进行了诸多探索。”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介绍说,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立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审查规则;2018年9月,建立司法区块链平台,解决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生成、存储、传播、使用,特别是生成端的可信问题,以共建共享共治理念推动互联网行为规范化。

统计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18日上线运行至当年12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存证量突破1200万条;通过司法区块链平台前置调解纠纷191件,正式立案88件。

“司法区块链尤其适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王江桥告诉记者,司法区块链有助于解决作者身份确定难、作品形成时间及内容固定难和侵权取证难等问题。

坐落在杭州市滨江区的中国网络作家村,聚集着很多知名网络作家。2018年12月6日,中国网络作家村正式上链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原创作家可以通过司法区块链平台,利用技术手段为原创作品办一张“原始电子身份证”,永久有效,无法篡改。唐家三少、蒋胜男等网络作家通过这一平台发布新书,同时通过实人认证核验,开启整个区块链程序记录模式,实现从创作到维权线上全流程操作。

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特性可以缓解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所面临的失真困境

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其中第11条提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

2018年9月底,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挂牌,两家法院均可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其电子证据平台“天平链”已存证材料近20万条,在线采集数据超百万条。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介绍说,与传统的取证程序相比,“天平链”存证更加简洁,存证的安全性、可信度的审查前置以及证据是否一致都可以通过后台的技术支持做检验,验证程序更快捷、高效,节省了资源,极大提升了司法效率。

“电子诉讼平台还会直接标记,实现技术与法律相分离,对于验证了技术标准的平台,呈现在法官面前的是一份已经经过校验的证据,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则证据的真实性基本没有问题,法官可以将注意力集中于证据所体现的事实方面。”张雯补充说,采用区块链存证、取证费用较传统取证低,而且可以自行操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东告诉记者,在“互联网+”的影响下,为了适应证据立法的需要,在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添加了互联网元素。比如,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电子证据”,但互联网上“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及其认定仍然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互联网上的数据、信息量大,经过一定技术处理的电子数据可能会出现失真的现象,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特性可以缓解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所面临的这一困境。另外,目前在民事诉讼领域出现的一些举证定责难的情况,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记录下每个步骤,帮助司法机关认定具体的责任人。

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

“我们在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带来巨大变革的同时,还需秉持理性和辩证的态度看待区块链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挑战。”杨东提醒说,区块链技术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成熟,技术提供商需要向世人证明区块链技术的成熟程度和稳定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这项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具备高效、便捷、低成本优势的区块链技术虽可以解决诸多传统行业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但也给当前诸多监管模式带来巨大挑战,因此还需要统一的市场规范。我国目前仍未大规模应用区块链技术,但是随着技术发展的深入,规范区块链发展的法律法规将逐渐完善,其在我国的应用也将前景可期。”杨东说。(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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