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人士首谈ICO融资:监管者不宜作项目好坏审判者

2017-07-08 07:29:54
央行人士首谈ICO融资:监管者不宜作项目好坏审判者

央行姚前首谈ICO融资: 监管应做“守门人”非“清道夫”
 
[不乏项目在几天内就募集到1亿元人民币,甚至有些项目仅15分钟就圆满成功,但也不乏失败或欺骗的项目。]

 
今年以来,币圈的“IPO”——ICO(Initial Coin Offering,虚拟货币首次公开发售)也进行得如火如荼,这把火从海外烧到了中国。
 
不乏项目在几天内就募集到1亿元人民币,甚至有些项目仅15分钟就圆满成功,但也不乏失败或欺骗的项目。面对这一火爆的场景以及监管空白地带,各界心中始终有一个问号:监管层的态度究竟如何?未来会否出现因防范风险而对该圈子“一刀切”的情况?
 
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当代金融家》杂志上发表的题为《数字加密代币 ICO 及其监管研究》的文章见诸网端,他表示,“ICO 项目往往处于技术孵化阶段,商业模式还未成型,加上技术的颠覆性和开创性很强,监管者难以像 IPO 上市审批一样,对 ICO 项目的前景和价值做出专业、合理的评价。可见,监管者不宜作为 ICO项目好坏的审判者,最佳的角色是市场创新的 ‘守门人’,而不是 ‘清道夫’。”
 
ICO 成区块链行业重要融资机制
 
姚前表示,目前 ICO 已成为区块链行业的重要融资机制,有力推动了区块链系统各层技术创新与发展。
 
ICO 融得的资金往往不是法币,而是比特币以太币或其他数字加密代币。在 2014 年之前,由于多数 ICO 项目的目标受众与比特币社区成员高度重合,比特币成为早期 ICO 唯一的融资代币。而随着其他区块链项目的发展与成熟,有些项目的代币价值获得认可,受众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自己的独立社区。社区孵化出来的项目在 ICO 时多会选择所在社区的代币和比特币作为双融资代币。
 
姚前举例称,如随着以太坊的发展和成熟,基于以太坊的项目 ICO 选择以太币和比特币作为融资资金的形式。“目前 ICO 已成为区块链行业的重要融资机制,有力推动了区块链系统各层技术创新与发展。如数据层上,ICO 发行的零币 (Zerocash) 扩展了比特币协议,实现交易信息的完全匿名;共识层上,未来币 (Nextcoin) ICO 募集 21 个比特币,用于开发基于权益证明机制 (POS) 的区块链;合约层上,以太坊通过以太币 ICO 募集 3 万余个比特币,发展一个无法停止、抗屏蔽和自我维持的去中心化智能合约平台;应用层上,基于支付、数字钱包、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云存储、博彩、网络游戏等各种去中心化应用项目而 ICO 的加密代币不断涌现。”
 
ICO服务平台ICORace创始人史青伟此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尽管有失败的项目,也有不靠谱的项目,但需要注意的是,几乎80%的投资人都是币圈内的,‘老人’发的项目很快就能成功,这种基于信任关系的资金募集高效迅速,非行业内人士发起的项目募集就十分困难。”
 
ICO与IPO存在本质差异
 
ICO和 IPO、股权众筹一样,同属权益类证券发行活动,但姚前认为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
 

一是 ICO 的融资资金为比特币、以太币或其他数字加密代币;IPO、股权众筹的融资资金为法币。
 
二是 ICO 的法律定位尚不明确,监管处于空白;IPO、股权众筹均已有相应监管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中、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中),《JOBS法案》(美) 等。
 
三是 ICO 发生在区块链行业,发行主体不一定为实体企业,可能是为非实体企业的团队;IPO、股权众筹的发行主体来自各个行业,且须为企业。
 
四是 ICO 的投资主体范围没有限定;IPO、股权众筹虽也面向大众,但在监管上对投资者提出了相关限制。
 
五是 ICO 没有相关服务中介机构,在去中心化的网络上开展;IPO 和股权众筹则依赖于证券经纪商、众筹平台等中介机构。
 
六是 ICO 的代币可在各类代币交易所进行二级流通;IPO 的企业股票也可在证券交易所等二级市场流通,而股权众筹资产的变现流通需依靠场外交易。
 

监管要做“守门人”
 
尽管姚前表示应该施行合理监管,但就其整体表态来看,他对ICO和数字货币等创新事物持有十分前瞻性的眼光和包容的态度——适当给予 ICO 项目包容性豁免。
 
“基于区块链技术和行业的发展特性,简单套用现行的 IPO、股权众筹监管框架对 ICO 进行监管并不一定适宜。”姚前表示,回顾历史,重大的技术创新从来不是政府规划、设计、主导的结果。作为可能颠覆社会各个领域的前沿技术,区块链生态系统正加速进行着达尔文式的技术进化。
 
在他看来,优胜劣汰的机制将发挥作用。“旧的、落后的区块链技术和项目将被更先进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取代。大浪淘沙之下,真正具有价值的数字加密代币最终获得市场广泛认可,没有价值的代币则被逐步淘汰。在这一过程中,监管者若越俎代庖、过度干预,则会损害市场的自动出清机制。”
 
同时,他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透明性以及智能合约实现的协议自动执行,自发形成了特有的民主化网络治理机制 (如DAO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监管过度涉入的必要。
 
此外,ICO 项目往往处于技术孵化阶段,商业模式还未成型,加上技术的颠覆性和开创性很强,监管者难以像 IPO 上市审批一样,对 ICO 项目的前景和价值做出专业、合理的评价。
 
“可见,监管者不宜作为 ICO项目好坏的审判者,最佳的角色是市场创新的 ‘守门人’,而不是 ‘清道夫’。”姚前表示。
 
五大ICO监管建议
 
针对未来的“包容性”监管,姚前提出了具体的操作建议。
 
一是额度管控与白名单管理。ICO 发行主体不限定实体企业,但设定融资额度限制。
 
二是 ICO 融资计划管理。目前大多数 ICO 项目都采用一次性融资方式,这样会误导投资者认为项目从一开始就会成功,而从风险角度考虑,传统的 VC 投资在早期会投资一小部分,过一段时间根据项目的进展再重新评估风险以及项目的潜质,从而决定是否追加投资,因此 ICO 融资计划的披露也是监管重点。
 
三是对发行人施予持续、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反欺诈和其他责任条款。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 ICO 都是以资产销售的形式进行推广,代币市场存在相当数量的“骗子币”。
 
四是强化中介平台的作用。姚前认为有两种做法,一是推动成立专门的类似于众筹平台的 ICO 平台,承担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ICO 项目审查、资格认定、资金托管、督促发行人信息披露、督查资金使用、反洗钱等相关职责;二是以加密代币交易所为监管抓手,要求代币交易所进行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并在代币上市交易时督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履行反洗钱等其他职责。
 
五是监管部门主动、及早介入,加强行为监管,全程保留监管干预和限制权力。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记者 周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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