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得到SEC指导的请愿书
“我们希望并支持SEC能发布一个关于数字资产发行与交易的监管概念,向业界提供适当的指导,让业界能够遵循并采纳有关的新规定。”
尤其是,请愿书要求委员会提供以下指导
——什么情况下,数字资产能够被视为证券以及
——什么情况下,数字资产相关公司必须注册为一家证券商、一家ATS、或者一家交易所。
此外,Ouisa还建议委员会采纳一种数字资产的监管沙盒,像英国和新加坡等某些国家已经采纳了这种监管沙盒。
已经被视为证券
通过对比了数字资产和传统资产之间的相似之处,Ouisa认为,数字资产的各种应用增加了“像对待证券一样对数字资产的监管需求”。该公司表示,该监管将适用于数字代币的发行,并补充道:
“虽然对证券的定义非常广泛,但是它并没有明确地将数字货币或其他资产包含在内。”
该公司描述说,在这些举措中,那些实际上应该属于证券的数字资产被视为是投资合同,这就意味着他们 “受到州和联邦证券法律的监管,必须注册或者被豁免注册。”此外,那些促进自己发行或交易的公司们,“必须登记为证券商、交易所或是ATS”,Ouisa进一步详细说道。
比特币作为一种证券的执法行动
请愿书中指出了两个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资产被SEC视为证券的案例——“Trendon T. Shavers and Bitcoin Savings and Trust”以及“In the Matter of Erik T. Voorhees”。委员会说:
“涉及数字资产,尤其是比特币的投资计划,等同于证券买卖,必须根据证券法登记。”
然而SEC说:“很明显,比特币可以作为货币来使用”,你根本没办法确定是否“比特币是作为数字货币单位构成的证券”,Ouisa说。
Voorhees是一个著名的早期比特币用户兼Satoshidice和Shapeshift的创始人。SEC发现他“通过他经营的一个未经注册的出售股份的实体这种不当方式募集比特币”,并得出结论:
“向公众出售证券的发行人——包括使用比特币来募集资金的发行人——必须遵守证券法的注册条款。”
SEC发布的这些声明表明,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资产被视为证券和帮助促进自己发行和交易的平台必须符合传统的注册要求。请愿书中指出,“那些使用比特币的P2P借贷平台可能也需要注册为证券商或是一家A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