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所肖飒:“虚拟货币出海”相关的法律问题大全

2017-09-24 01:38:37
自9月4日七部委公告,到互金协会风险提示,再到各家虚拟货币交易所主动关停某类交易,对于币圈而言,出路似乎只有一个,那就是“出海”。
 
对于将业务搬家至海外的交易所或ICO第三方平台及发行方,我们提几点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面对陌生的国度,以期给大家介绍几点“冲突法”的常识。

大成律所肖飒:“虚拟货币出海”相关的法律问题大全
 
1、有纠纷,多仲裁,可选中国语言为准
 
异国他乡,无论其法律制度如何完毕,都因法律根植于文化,而有一些很难理解的价值观。华人在海外出现法律纠纷,尤其是新兴业务领域的纠纷,其实各国判例不多,而且,如今“出海”的目的地,多为“罗马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法条相对滞后。
 
基于此,我们建议,出海前,修改网站上的合同,将“纠纷解决条款”改为:合同有中、韩、日语言版本,如有歧义,以中国语言(汉语)版本为准;如有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各方)约定到东京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然,华人公司也可以选用汉语作为仲裁的语言,只是在国外找到符合条件的仲裁委员略有难度。新加坡、日本、韩国的汉语言专家较多,法律界通晓汉语,甚至是华人法学教授很多,这个问题比较好解决。
 
2、客户还是中国人,“翻墙”违法吗?
 
所谓“翻墙”,通说是指绕过相应的IP限制、内容过滤、流量限制、域名问题,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
 
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根据公安部33号令,全社会应当遵循如上规定,不得危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普通老百姓“翻墙”查看外网不属于违法犯罪,但是制作、出售VPN翻墙软件,有可能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经营罪等,同时,根据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文,对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等渠道开展跨境经营的活动,定性为“违规”。
 
3、华人开设的海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所,可以把“币”卖给中国人吗?
 
国际通行的惯例,无论谁到本国设立公司法人,只要注册地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公司法人属于本国法人,不以股东、高管是外国人为转移。
 
也就是说,华人去日本开虚拟货币交易所,该交易所是日本国法人,与股东国籍无关。因此,交易所应当符合属地国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该国法律项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只要该国法律没有禁止其出售给某些国家国民的规定,依照其规定即可。
 
提请注意,由于我国监管机构对于“代币发行融资”ICO的定性是“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自律组织也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者面临价格大幅波动、安全性风险等”,因此,在我国ICO和虚拟货币的合法性不足。
 
然而,中国人在海外是否可以购买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国家法律暂无禁止性规定,我们建议在谨慎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判断,风险自担。
 
4、在海外比特币交易所购买虚拟货币,出现纠纷,如何维权?
 
现实生活中,已发现欧洲等交易所被黑客“黑掉”后,中国投资人的“钱包”里天降N个比特币的怪诞事件,您可能以为是财神到,其实,麻烦才刚刚开始,毕竟不是自己的钱,退币也找不到主,眼看着币值下跌,对人性考验极大,动辄会违反多国刑法,风险巨大。
 
“丢币”的概率,依然存在。
 
如果比特币被盗,异国他乡维权成本较大,需要准备的具体证据和资料:
 
(一)购买比特币的网站及账户信息,需公证或见证(有时候,国外司法机关会要求到该国驻华大使馆进行公证、见证);
(二)国内银行流水及凭证,原件+复印件若干;
(三)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一般是授权出事国的律师协助办理;
(四)受害当天该币种在全球主要交易所的均价;
(五)其他证据线索和财产线索。
 
当然,还要付出相当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还不一定能博回多少“回款”

小结:
 
综上,“出海”是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接受本地法律管理,在本地法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的情形下,我国法律不会苛责。
 
同时,作为普通投资者,应该审慎投资,考虑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再决出理性判断。
 
昨天文章一出,链圈里的朋友很关注,在当天下午某会议上区块链应用大咖们聚拢过来,纷纷询问进一步发展和合规路径,我们一一作答,今天将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总结成文字,仅供参考。
 
5、世界上的“政策凹地”总是有的
 
学过国际政治的朋友,也许对于世界范围内,价值观、法律观念不同已司空见惯。从事技术应用的朋友,解放思想,在一国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下不可行的商业模式,也许在其他国家可以接受。
 
大家集中的目的地,还是东南亚地区,我们也看到了一些目的地国张开双手欢迎的脸,但是,我们必须知道,“出海”是一步险棋,据我们办理涉外案件的经验,某些欠发达国家的政府信用堪忧,当地的宗教势力和军方实力也不容小觑,如果开展金融创新,其实比国内更艰难。尤其,要对“利润”回传到国内,认真与当地有权机关和法律人士沟通,寻找在主事国合法的渠道输出资金。
 
寻找基础设施良好,行政清明,有遵法传统的小国,可以一试;对于常年战乱,有权机构更迭,法律衰败的国家和地区,不要赌上“卿卿性命”。
 
6、国外ICO代币,是否可以在国内售卖、宣传?
 
昨天,有人问,既然七部委文件对ICO定性为涉嫌违法,迁移到国外,可否继续将代币卖给国人?答案是明确的,如果在国内进行售卖、宣传,实质是变相发行代币融资,还是被我国现行政策所反对的。
 
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等,其法律风险依然较重。
 
随着海外代币的发展和演进,是否会出现比特币同等“市场认可度”的虚拟货币,被各国认可为支付手段,也存在可能性。但,那需要时间打磨。
 
7、技术团队可在国内继续发展(我国不反对区块链技术发展)
 
有自媒体讲,区块链技术团队应该尽快迁徙,我个人不同意这个观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在中国实体经济领域很有前景,农业、物流、金融监管皆已有突破。
 
我国政府层面、市场层面,对于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从来都是鼓励的。本次出现萧瑟之气,主要是因为ICO对于社会不特定人的资金安全产生威胁,可能引发涉众事件,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才下了决断。
 
如果融资渠道在国外(注意不要到国内发行或售卖代币),技术研发在国内,我国法律和政策并不反对,区块链技术人才和专利项目,无需逃离,既来之则安之。作为见识过海外创业的人,我深深认可中国才是创业的好地方,没有之一。
 
8、成文法虽滞后市场,但始终在往前发展
 
诚然,成文法系带给我们是法律相较于市场的滞后,但是,成文法的明确与稳定也带来了安定团结的“营商环境”。
 
但是,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始终被市场和技术推向前,观察近30年中国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的变化,以及政策的发展,您会得出一个正向的结论:法律在进步,社会在发展,老百姓法治意识空前提高。
 
这在周边国家和地区中,实属难得。海外法律的发展速度,远远达不到我国法律法规的推进。这也是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建议大家到海外开设公司,也考虑使用中文合同,甚至选用中国法作为“准据法”的原因。
 
9、区块链技术只有“有持续生命力”才不“昙花一现”
 
最后一点,也是最关键的,区块链技术要想长足发展,取决于“内因”,也就是技术自身的生命力。
 
外因只是制约因素,内因才是决定因素。
 
昨天会议中,几位CEO也谈及区块链的限制与笨拙,其实,只要技术能让陌生人的“信用隔阂”打破,就颇具价值,其他技术算法等问题,只要人们愿意突破,总有办法解决,只是成本和时间的问题。
 
扪心自问,区块链会影响甚至改变我们的生活吗?如果你的答案是:yes,那么不要放弃,梦想万一实现了呢;如果你的答案是:no,那么抓紧研究量子计算机或者其他技术去吧,这也才符合理性人的“博弈”选择。
 
总之,视野开阔,脚踏实地,找到合适的生存环境,对社会和法律发展充满信心,我们才能找到区块链应用真正的出路,无论是“商圈币”还是公有链的梦想,都需要真正的汗水和努力,而不是爆炒币值的“饮鸩止渴”。
 
来源: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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