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保护虚拟资产和保护比特币不可一概而论

2017-10-01 14:23:20
10月1日国庆节举国欢庆。在这开心的日子里,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也正式实施了。对币圈来说,新民法总则最引人关注的事情要数《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不少“老币圈”兴奋地认为,“比特币莱特币数字货币也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它也会受到民法的保护。数字货币终于有法律依据了!”然而这样理解并不准确。

《民法总则》保护虚拟资产和保护比特币不可一概而论

枫玉科技的刘泽枫先生提醒大家,首先,“民法总则只是定了一个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的大框架,具体落实还需要有后续的修法、司法解释和案例的进一步推进。”其次,《民法总则》保护网络虚拟资产,和保护比特币、莱特币等数字货币不可一概而论。

刘泽枫先生从事法律事务多年,对我国法律和法律事务有着深入的理解。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和商学院,获得法学和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培训生、基础设施组见习助理;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律师;及珠海中律天行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兼市场法务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董事会秘书资格。现为北京枫玉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

应首先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

刘泽枫认为,解读新《民法总则》的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应首先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里属于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的规定。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刘泽枫表示,“目前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果要受到保护,很可能会被纳入财产权中的物权作为保护。但是物权是法定的,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现在尚没有哪部法律说明数字货币以及ICO Token属于物权。”

据刘先生介绍,由于法律定义不明确,因此尚未能明确的将比特币、莱特币等一干数字货币归类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次,当前国家政策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较为严格,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很难明确地说明数字货币是否一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说一定不受到保护。

应明确数字货币受法律保护的方式

法律保护财产的方式通常需要两步。第一步是法律认可其物权;第二步是是司法救济。上文讲到,物权必须由法律进行规定,而司法救济则需要证明物属于个人人所有或占有,这样物的所有者才是适格的原告;另外要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才会受理案件。

“要获得司法救济,那就得证明这个数字货币的钱包和私钥归你所有,且是被他人侵害了。从技术的角度来理解,比特币的权属来自于私钥。因此须要证明数字货币钱包归你控制,私钥归你所有,才能证明数字货币属于你。私钥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属于PKI非对称加密技术中心的电子签名概念,而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效电子签名(私钥)应达到‘私钥的专有性’和‘仅由本人控制性’的标准。”刘泽枫表示。

在确定数字货币归个人所有后,还需明确司法救济的内容。传统财产类民事司法救济通常采用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救济,而且在司法救济前应应明确补偿的标准。“比如个人的数字货币被盗,如果小偷愿意归还你的比特币和莱特币还好,如果不愿意返还,那就赔偿损失。”刘泽枫补充道,当前在国家不鼓励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前提下,数字货币赔偿损失的定价标准很可能不会按照市价来。

ICO代币不受新《民法总则》保护

最后刘先生建议,《民法总则》的第127条应分成两部分来看。一是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的保护;二是ICO代币(Token)的保护。

“刚才的讲解仅对比特币和莱特币进行说明,对于更多的数字货币,例如山寨币和ICO Token很可能就不适用了。”刘泽枫称,如果物品本身就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那么它就无法享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国家禁止违法的东西进行交易。如果国家认为Token的存在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则本身就不会被保护。”

2017年9月4日中国央行等7部位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告中提及的“代币发行融资”即币圈常说的ICO活动,而代币则为各种形形色色的Token,因此ICO在当前来说是被认定为违法的,其产生的代币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作者: 杨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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