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比特币在我国的发展及问题

2014-01-23 00:40:38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交易平台为核心,从比特币的生产(挖矿)、存储(比特币钱包)、兑换(按一定汇率兑换各种法偿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到支付、消费较为完整的产业生态链,相关衍生性金融服务也已出现,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截至2013年5月,从事比特币“挖矿”工作的中国“矿工”已达8.5万人,人数跃居世界第一。二是平台交易量骤增,排名跃居世界第一。我国主要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包括比特币中国、OKCoin、火币网等。比特币中国注册用户超过3万人,在2013年5月全球比特币交易平台排名位列第五,但到2013年11 月已成为全球交易量最大的交易平台,日交易量超过10万比特币,近期最高日交易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三是接受比特币用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商家数量日益增 多。国内第一家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实体商户是车库咖啡。芦山地震后,壹基金宣布接受比特币捐赠,共收到233个比特币,折合人民币近22万元。目前淘宝网已 有越来越多的网店接受比特币。四是部分金融机构开始提供以比特币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服务。如光大银行(行情 股吧 买卖点)福州分行铜盘支行为福建中金在线网络管理公司推出的“中金在线比特币私募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比特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两大风险:一是国内比特币交易的投机性很强。当前比特币的最大风险是价格暴涨暴跌引发的投机风险。仅2013年以来,比特币的价值已 经上涨了92倍。由于比特币市场容量较小,交易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 容易遭受重大损失。二是以比特币为标的的诈骗案频发。如在香港注册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负责人携款跑路案,涉嫌虚构网络比特币交易平台,从中诈骗钱财, 导致1000多名投资者损失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

  国际上对比特币的看法与监管措施

  比特币的快速发展及价格大起大落的投资风险已经引起国际上的高度关注,一些国家近期陆续表明立场并采取监管措施。

  一是澄清比特币的性质。迄今没有任何国家认可比特币为本国法偿货币。2013年11 月,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致参议院听证会的信中指出,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美联储无权直接监管。欧洲央行将比特币归为具有双向流动特征和买卖价格、可用来购 买虚拟或实体商品和劳务的第三类虚拟货币,并认为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具备法偿货币地位。德国认为比特币既非电子货币,也不是法定支付手 段。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为“记账单位”,作为记账单位的比特币与外汇一样,具有结算功能,但不能充当法定支付手段。法国央行2013年12 月5日指出,比特币作为一种有代表性的虚拟货币,迄今尚未被列入监管范畴。香港金管局2013年12月6日指出,比特币不受金管局监管,不是货币,也没有 条件成为支付媒介或电子货币。韩国金融监管委员会日前表示,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其价值缺乏稳定性,并不具备“固定价值”。

  二是以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为重点,将比特币交易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要求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2012年12月,法国政府核准,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央”成立,成为首家在欧盟法律框架下运作的比特币交易所。2013年年初,比特币中央取得一般欧洲银行(行情 专区)用 来辨别身份的国际银行账号(IBAN),由此以接受政府监管为前提,跻身准银行之列。2013年3月,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发布《监管规定适用于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说明》,明确表示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一旦涉足交易或转账,就应该被视为“货币服务 业务”。这意味着,比特币交易平台必须向政府提交相关信息以及说明怎样符合反洗钱法规。2013年12月,韩国金融监管委员会表示,将督促本国金融机构加 强对虚拟货币贸易,尤其是利用虚拟货币展开的洗钱及其他违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三是提示投资风险。2013年5月7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 委员会(CFTC)表示,正在考虑比特币是否适用于该机构的法规,以确定消费者在使用比特币时是否需要额外保护。2013年12月3日,荷兰央行发表声 明,质疑比特币“存储无保证、无中央发行者承担责任、波动性过大”等风险。12月5日,法国央行指出,比特币具有高度投机性质,可能给持有者带来金融风 险。同时,目前没有任何机构可以为保存虚拟货币的存储空间提供安全担保。一旦发生网络攻击,虚拟货币持有人将面临损失。此外,没有任何机构可以保证虚拟货 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可兑换性。2013年12月6日,香港金管局发表声明,由于比特币投机性高,呼吁市民以比特币进行交易或投资时要加倍小心,防止因使用 或投资比特币而带来损失。2013年12月12日,欧洲银行管理局发布声明,对比特币币值剧烈波动、“数字钱包”遭非法入侵以及用户缺乏合法保护等风险提 出警告。

  四是采取执法行动。2013年5月15日,美国国土安全部以未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 登记为由,获得法院许可,冻 结了当时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的两个账户。2013年10月,美国关闭了借助比特币从事黑市犯罪交易的“丝绸之路”网站。2013年7月, 泰国央行宣布,买卖比特币、用比特币买卖任何商品或服务、与泰国境外的任何人存在比特币往来为非法。

  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比特币的监管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政府当前对比特币的态度。一是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但承 认其虚拟商品地位。明确了比特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认为其“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承认其商品 地位,在充分提示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公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参与。二是将比特币和金融系统隔离。强调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 的业务”,防止比特币投机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三是加强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明确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 用户身份进行识别并报告可疑交易。《通知》出台后,央行又采取措施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执行力度。

  总的看来,我国现阶段对比特币的定性和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实事求是和适度的。未来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政策措施,加强监管并持续跟踪研究。

  ——我国在捍卫人民币法偿货币地位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全球虚拟货币的发展变化

  货币一直是一国主权的重要象征。在仍存在国界的现实世界里,主权货币框架仍是各国的现实选择。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必须在本国经济交往中捍卫人民币的法偿货币地位。

  比特币的出现虽是偶然,但具有必然性。比特币既是社会网络化的一个产物,也是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后对国际市场融合的一种追求。我们仍有必要高度关注并积极研究这一经济现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未来非主权货币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进一步完善相关统计制度

   网络社会的发展,事实上已存在各种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正如实体店销售已不能充分反映我国零售市场状况一样。仅仅监测银行存款的波动,已不足以充分反映 网络社会在社会经济交往中的重要作用。各类第三方支付产生的电子货币、余额宝等具有一定支付功能的货币市场基金等,都已在我国的实体经济交往中发挥媒介作 用。因此,在货币调控中,除了应越来越重视价格型工具的使用外,还有必要拓宽货币口径,将这些具有高度流动性的支付工具纳入货币监测范围。与此同时,在动 态把握互联网时代货币形态演变规律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适时立法,明确我国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含义、范围、属性、管理部门及职 责,确认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充分借助比特币以及网络金融发展带来的机会,重新设计网络支付工具和网络金融的监管、司法保护体系

  社会生活的网络化是世界未来发展的方向。更多的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将发生在网上。我国宜借助比特币快速发展、网络金融方兴未艾的时机,重新思考货币、金融的本源含义,跳出原有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框架,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和司法体系。一方面,我国宜承认在互联网金融迅 速发展的背景下,货币形态不断拓展的现实。在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的基础上,在国务院层面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工信部、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银 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协调管理机制。是否属于法定货币与是否需要加强监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应当根据市场发 展需要进行分类管理,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更好地促进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健康、规范发展。

   另一方面,应当看到比特币作为虚拟物品,如同网络上的其他虚拟财产一样,在买卖过程中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和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比特币的研究,特别是关注未来比特币纠纷和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取证难、保护补救难、管辖权争议和准据法适用难以确定等问题,前瞻性地开展 调查研究,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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