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被告人申请赔偿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与12.66个比特币钻石,共计4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40万元。
被告人辩称虚拟货币并非国内法定货币,而且在国内也无法流通,2017年9月央行还对虚拟币发布了禁令,所以虚拟币无法归还当事人。
而仲裁院表示,没有任何法律或法规明确禁止各方在比特币中持有比特币或私人交易。本案中的合同规定了在两个自然人之间归还比特币的义务,并且不属于2017年禁令内容。
仲裁院认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
最终仲裁院命令被告归还当事人资产,并支付10万元罚款。(快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