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萨斯州货币服务法案的虚拟货币管理方法

2014-04-12 01:44:50

德克萨斯州银行业务部第1037号监管备忘录

日期:2014年4月3日
收件方:所有在德州经营和想要经营虚拟货币业务的公司。
发件方:德州银行业务部主管Charles G. Cooper
主题:依据德州资金服务法案的虚拟货币管理方法

近年来,虚拟货币在迅猛发展,特别是比特币这样的加密货币的出现,引发了一些与资金转移与货币兑换有关的新奇问题。这份监管备忘录概述了德州银行业务部(以下略写为DOB)针对虚拟货币制定的政策。该政策表述了DOB对德州货币服务法案的解释,以及这种解释对于各类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活动的应用。尽管比特币的流行激发了对于货币的本质及价值的转移性的新兴表述,但本备忘录只寻求制定依照现存法律定义的虚拟货币监管方法。

虚拟货币的类型

广义地说,虚拟货币是一种电子交换媒介,通常用于从特定商家那儿购买商品和服务或是兑换成其他货币(虚拟货币或主权货币)。签发这份备忘录的时候,DOB尚未发现任何虚拟货币在任何行政辖区具备法币地位,也未发现任何由政府中央银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同样,虚拟货币生存于既定金融机构体系之外。虚拟货币方案有许多不同的类型,要将它们全部归类不容易,但为了这份备忘录的需要,它们一般被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中心化虚拟货币和去中心化虚拟货币。

中心化虚拟货币由特定的来源创建和发行。它们依赖于某种形式的管理机构实体或是控制这种货币的实体。通常,中心化虚拟货币背后的管理机构也是该货币的创建者。中心化虚拟货币可进一步划分为更多子类,但这很快会变得过于繁杂,难以应用于一种通用的政策。有些中心化虚拟货币可以用主权货币购买,但不可兑换回主权货币;有些中心化虚拟货币只能在商家的封闭环境内购买商品和服务。有些中心化货币由持有主权货币或贵重金属的发行方作资金后盾,因此获得了内在价值。

与之相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不由特定的个人或实体创建或发行,它没有管理人,也没有中央储存库。目前为止,去中心化货币都是加密货币,比如比特币、莱特币、皮尔币、域名币(namecoin)等等。加密货币基于一种通过点对点网络管理货币新单位创建的加密协议。加密货币的创建由一种叫做采矿的过程产生,采矿基本上涉及到在电脑上运行一个执行工作量证明计算的应用程序。当电脑执行足够多这样的计算后,这种加密货币的底层协议本质上会生成一个能够发送到矿工钱包的新货币单位。因为用户们的钱包充当加密货币点对点网络的衔接节点,加密货币的转账直接从钱包到钱包,不经过任何中介方。相反,主权货币的传送必须经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方,比如说金融机构或资金转账商。

加密货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缺乏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加密货币的一个单位不代表对一种商品的所有权,也不能依据法律兑换。与法币不同,加密货币领域没有通过法律或条例确立其价值的政府机关或中央银行。它的价值仅是买家愿意为它支付多少价钱。通常大多数加密货币在第三方交易网站进行交易,在那儿加密货币与主权货币的汇率由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的平均价格决定。有些专家认为,加密货币是一种即不属于货币又不属于商品的新型资产类别,但它既一些两者具备的特征,又有一些两者都不具备的特征。

分析报告

货币兑换

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主权货币不属于德州金融法典定义的货币兑换。金融法典§151.501(b)(1)对于货币兑换中的货币定义是“被美国或任何国家定义为法定货币的流通中的硬币和纸币,通常在签发国当做交换媒介使用和承兑。”因为中心化虚拟货币和加密货币都不是由一国政府发行的纸币和硬币,根据法律它们不能被视作货币。因此,在该法典没个变更的情况下,办理任何类型的虚拟货币与主权货币的兑换交易不需要任何货币兑换执照。

资金转移

因为区分各种各样中心化虚拟货币的因素通常是复杂而细微的,为了确定资金转移执照的颁发,DOB必须单独分析各种中心化虚拟货币方案。因此,本备忘录不会依据资金服务法案的资金转移条款提出中心化虚拟货币的处理方法的广义上的指导政策。

另一方面,资金转移执照测定中关于加密货币交易的判断取决于一个简单的问题——是否加密货币应该视作资金服务法案中定义的“资金或货币价值”。根据金融法典§151.301,资金转移是指“以任何形式收受资金或货币价值,并承诺这些资金或货币价值会在晚些时候(或不同的位置)有效。”尽管加密货币是否应视作资金这个问题存在许多争论,为了德州资金转移的管理,资金这个术语应依据法规的定义。金融法典§151.501(b)(3)规定“资金”或“货币价值”是指能通过金融机构、电子支付网络或其它正式和非正式的支付系统兑换成货币的货币或所有权。如前所述,加密货币不是资金服务法案所定义的货币。加密货币也不是一种所有权。它没有授予其所有者任何权利,也没有为给予、出售或转移它的人创建任何职责和义务。没有任何必须兑现加密货币之价值的实体,也没有任何必须将任何给定单位的加密货币兑换成主权货币的实体。与之相比,根据美国联邦法律,硬币和纸币必须当做所有债务、公共负担、税金、手续费的付款被接受,而美国财政部必须将它作为“法定货币”赎回。但加密货币的拥有者没有任何权利或保障能力可将加密货币兑换成主权货币。将加密货币兑换成主权货币的唯一方法就是找到一个愿意接受它的买家。因此,目前施行的加密货币不能视作资金服务法案中定义的资金或货币价值。

政策声明

因为加密货币不是资金服务法案定义的资金,所以收受加密货币并承诺它将会在稍后的时间或不同位置有效的行为不属于资金转移。因此,不涉及主权货币交易不会产生资金转移。但是,当加密货币交易确实涉及到主权货币时,该交易可能是资金转移,这取决于交易是如何处理主权货币的。(是否)颁证的分析结果将以主权货币的处理为基准。

为了提供进一步的指导,一些涉及到加密货币常见交易形式的处理方法如下。

l        涉及两个当事人的将加密货币兑换成主权货币的行为不属于资金转移。这种交易本质上是一种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商品销售。卖方将加密货币单位给予买方,买方直接支付卖方主权货币。卖方虽收受主权货币,但并没承诺使它在晚些时候或不同位置对买家有效。

l        将一种加密货币兑换成另一种加密货币的行为不属于资金转移。不管涉及多少当事人,因为交易不收受资金,所以不产生任何资金转账行为。

l        加密货币自身的转移不属于资金转移。因为加密货币不是资金,也不是货币价值,接受加密货币并承诺让它在晚些时候或不同位置有效不属于资金转移。这包括接收加密货币并将它转移到第三方的中介商,以及代客户存储、保管加密货币的一些实体。

l        通过第三方交易所将加密货币兑换成主权货币的行为通常属于资金转移。例如,大多数比特币交易所网站(例如倒闭的Mt.Gox)通过扮演类似于第三方担保中介商的身份促进交易。在典型的交易中,加密货币的购买者发送主权货币给交易所,交易所持有这笔资金,直到它确定卖方(售币者)满足了销售条款,才汇款给卖方。不管它如何处理这种加密货币,交易所通过接受买方的主权货币并承诺让卖方收到来经营资金转移活动。

l        通过自动化机器将加密货币兑换成主权货币的行为通常是(但不总是)资金转移。例如,有些公司已经开售一种通常叫做“比特币ATM机”的自动化机器,这种机器能促进将比特币兑换成主权货币的实时交易。大多数这样的机器目前是可用的,如果它用缺省模式操作,充当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中介方的角色(通常是连接到一个现有的交易所网站)。当顾客通过一台这样配置的机器购买和出售比特币时,机器的经营者接受买方的主权货币,承诺让卖方让到这笔资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些比特币ATM机能够配置成引导客户和机器经营者之间的交易,不涉及任何第三方。如果机构从不和第三方打交道,只是促成机器经营者与顾客间直接的比特币销售和购买,这不属于资金转移。因为这种交易不存在接受资金并承诺让之在晚些时候或不同位置有效。

经营资金转移业务的加密货币企业必须遵守金融法典第151章和德州行政法典第33章的所有适用法规。此外,一些注意事项必须提醒。首先,因为经营虚拟货币交易的资金转移商通过互联网经营业务,根据金融法典§151.307的规定,最低资本净值要求为50万美元。请注意,根据金融法典§151.307(b)的陈述的各种因素,DOB的办照专员或许会将这个最低资本需求增加到最高100万美元。其次,根据金融法典§151.309的规定,资金转移执照持有者许可的投资不将虚拟货币资产计算在内。最后,依据金融法典§151.203(a)(3),办照专员要求在资金转移活动中处理虚拟货币的执照申请者必须提交其相关计算机系统最近的第三方安全审计报告。因为加密货币创建的新型技术范式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新的风险,执照申请者有义务来证明,在其控制虚拟货币的同时,所有虚拟货币都是安全的。

原文链接:https://www.dob.texas.gov/lg_manual/sm1037.pdf

转自:btc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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