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税局IRS发布关于加密货币涉税补充细则

2019-10-11 16:23:33

继2014年IRS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税务细则,10月9日IRS再发布了补充指引,主要是关于加密货币硬分叉和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资本利得税计算方法。今年7月,IRS向纳税人发出超过1万封信,敦促美国公民缴纳数字资产相关的税金。在新补充指引Notice 2014-21中,IRS源引税法的通用原则定义虚拟货币是联邦税范畴下的财产。补充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1)当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交换货物和服务时,接收一方需要以接收时的美元公允价值计入应税收入;而支付一方如果公允价值达到$600以上,也需向IRS报告。

(2)出售或交易虚拟资产实现资本利得与损失,则产生应税收入。

(3)通过挖矿获取虚拟货币,在接收时刻对应的美元公允价值计入总收入。

(4)当虚拟货币作为报酬支付给员工,接收时对应的美元公允价值需要报告并缴纳联邦所得税。

(5)第三方结算机构为超过总计200人或者总金额超过$20,000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服务,需要向IRS报告。

(6)未正常向IRS报告,同样面临处罚。

(7)因硬分叉空投所得虚拟货币,被认定产生应税收入;如发生硬分叉但没有因空投获得新的虚拟货币,不产生应税收入。


Notice 2014-21


  • 对于可交易或出售的虚拟货币,或者在真实交易中用于支付货物或服务的虚拟货币,都有可能导致纳税义务。

 

  • 现行法律框架下,虚拟货币不会被认定为外汇。

 

  • 纳税人接收数字货币作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支付手段时,在计算其总收入时需要包括所接受的虚拟货币在接收时对应的美元价格。税基计算基准以接收时对应的美元价格为准。如果一个纳税人支付价值$600以上的虚拟货币给独立合同工作为其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报酬,同样需要向IRS汇报这部分虚拟货币在支付时的公允价值。

 

  • 纳税人接收到的虚拟货币公允价值超过经调整的税基,则纳税人产生应税收入。反之亦然,如果接收到的虚拟货币公允价值低于经调整的税基,则计为损失。

 

  • 资本利得与损失取决于虚拟货币是否为纳税人的资本资产。如果纳税人出售或者交易虚拟货币实现资本利得与损失,则定义虚拟货币为资本资产,例如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性资产通常定义为资本资产。而为客户提供贸易或商业的库存或其他财产则不是资本资产。

 

  • 当纳税人通过挖矿成功获取虚拟货币,则在接收到虚拟货币时,其对应的公允价值应当计入总收入。

 

  • 纳税人挖矿获取虚拟货币构成贸易或商业行为,且挖矿行为不是作为雇员参与的,其净收入将作为自营营业收入计算,应缴纳相应的自营营业收入税。通常,自营营业收入包括所有由个体参与除被雇佣以外的贸易或者商业活动产生的收入。因此,以独立合同工身份因提供服务而获得虚拟货币,在其收到之时的公允价值计算构成自营营业收入,并需缴纳自营收入营业税。

 

  • 如果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员工,这部分虚拟货币对应的公允市值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这部分虚拟货币的收入同样需要向IRS报告。

 

  • 如果存在第三方机构为超过200人或者公允价值总计超过$20,000处理虚拟货币的支付,需向IRS汇报。

 

  • 纳税人如未按照相应税法报告或缴纳税金,也同样需面临罚款处置。另外,未及时或准确报税同样应用处罚条款。如若纳税人或须提交资料申报表的人可以确定欠缴部分或未能正确提交资料申报表存在合理正当原因,可获赦免罚款。


Rev. Rul. 2019-24主要内容


关于因硬分叉但未收到新的加密货币和因硬分叉空投获得新加密货币是否应计入应税收入?

 

  • 源引自税法Section 61(a)(3),除非特别说明,总收入意味着无论因为什么来源获得的收入,包括来自财产交易的收益。

 

  • 税法Section 1011规定纳税人的可调整计税基础是由出售或交易财产的成本决定的。当纳税人不是通过购买而收到财产,除非应用其他条款,纳税人收到的财产基础即收入总额就是收到财产的公允价值。

 

  • 税法Section 451规定,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现金收入报税。

 

结论:如果因硬分叉但未收到新的加密货币则没有产生应税收入;如果因硬分叉空投获得新的加密货币资产,即认为纳税人有权处置新获得的加密货币资产,则计为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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