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比特币世界里的谎言

2019-11-20 02:51:27

原文:Myths of permission-less       

作者:Craig S. Wright博士      

时间:2018.10.28       

翻译:黄酥酥

特别提示:本文以及本公众号所有“比特币”或“BCH”均指符合中本聪愿景的比特币,目前仅指代Bitcoin SV。

在比特币的世界里,有许多错误的叙述和迷思。这始于去中心化的迷思。在这种迷思里,被误导的用户和对比特币感兴趣的人群被推销的错误观念是,所有用户都需要运行全节点。事实是:用户不需要也不应该验证任何东西。               

这是整个事情的重点。这个概念本身就存在缺陷。在运行软件时,你在自己的系统上无法确保任何事情。既不能确保软件的完整性,也不能确保网络的连接状态。比特币是一个竞争性的系统,它从来都不是为了与去中心化扯上关系——它是一个不容易被贬值的诚实货币。      

       
上述对比特币进行攻击的迷思是一种社会主义性的癌症,现在这种迷思已经转变成了一种新的集体主义谎言:关于“无需许可”的迷思。这是最阴险的,因为推动这种做法的人是狡猾的,他们提倡自由主义,然而,在这种“无需许可”的迷思中,却促使了财产权被剥夺。是的,就是我说的那样,他们试图去摧毁财产权。因为在有财产权的情况下,就不会有“无需许可”这种事情。“无需许可”是一个与比特币格格不入的概念,必须阻止它在社会中蔓延。你不能像某些人说的那样肆意妄为。你有权利去做任何让你愉悦的事(只要是合理的不侵犯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在进行比特币开发时,你无权更改代码。你可以提议你所喜欢的,但是进行选择的是矿工。这很重要,因为进行投资的是矿工,而不是开发者。你甚至没有权利在比特币中开发一种“无需许可”的证券,更不用说任何其它基于区块链的系统了。这里所犯的错误是,有人认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及其他政府机构并没有采取行动……他们只是尚未采取行动而已。


ICO和代币

此处的迷思和谎言是“比特币是去中心化的,所以这使它与众不同。”这完全是放屁。在任何证券发行中都不存在去中心化这回事。所有的ICO与过去的ICO都是一样的。

  • 一个团队寻求筹集资金

  • 向投资者发行一种证券

  • 投资者向该筹资团队转移资金

这既不是去中心化,也不是什么新鲜事。ICO只是使用代币作为证券标识。这被错误地当成一种新事物推销给律师和政治家,但         EDIFACT和许多其他代币系统几十年前就有了,并且现在已经被用于(且还在被用于)证券和交易。事实上,比特币是一个由矿工进行结算的点对点的系统。区别在于结算,而不是交易。一个公司进行ICO的销售时,现场推销点,网站或交易所,还有就是一系列误导公众和促进欺诈的托们都是中介。幸运的是,比特币不会忘却任何事。比特币的美妙之处在于这个账本是永存的。欺诈行为不会消失,监管机构可以在多年以后拿着证据找上门来。事实上,互联网并不是无需许可的。它其实是只要你遵循协议,你就可以获得许可。这同样适用于比特币。如果你遵循网络规则并且并不寻求改变它们,则你可以在其上进行构建。注意:前提是“如果你遵守规则”。

将这个原则应用于ICO领域

我们将此分析扩展到ICO和代币领域。说虫洞等协议是虚假宣传的原因是,他们认为证券代币是“无需许可”的,但是这一种谎言,是一种虚假陈述和诈骗行为。还有人谎称你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而筹集资金,即利用欺诈从他人处获取资金,而且认为这是没问题的。

推销

在ICO的世界中,我们看到那些告知人们,月度山寨币或月度代币信息的投资讯息和网站的数量在增加。这种普遍行为是为了让那些早期购买代币的人攻关交易所和相关网站,然后利用社交媒体和炒作人群来拉高价格——这种做法被称为“倒卖证券”。很少有人明白,即使网站上隐藏着一个模糊的“利益冲突披露”,那也是不够的。要了解更多这类形式的犯罪,我推荐你去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从2004开始对Thom Calandra(MarketWatch)所采取的行动。此处没有任何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的地方。在该案中甚至没有注明结算的方式。因此,是否使用了区块链是无关紧要的。如果你“倒卖证券”,相关方面就会采取行动。同样的,如果你进行筹资,你将面临诉讼。即使不是立即面临诉讼,4-5年之后仍有可能面临诉讼。比特币的记忆力可好了。

关于“实用型代币”的谎言

事实上,意图在法律意义上很重要。当创建一个所谓的“实用型代币”的时候,但却明显是在创建一个筹资的工具,那么它就是一个骗局         。在法律上,骗局是指某物不是其所声称的东西:如假冒,欺诈或欺骗。代币是作为商品或服务(例如电影票)的直接销售要约而发行的,此处不会看到像ICO的一样销售形式或筹集资金的方式。ICO中被设计为可交易的数字代币可能构成:

  • 股份——这赋予或代表了一个公司,信托或合伙企业的所有权权益,并且通常与公司中代币持有人的有限责任相关联。

  • 证明发行人债务的公司债券。

  • 一份,例如单位信托中的一份,或一份获得此类权益的权利。

在确定是否涉及证券发行时,法院将调查的不仅仅是交易的形式。法院将调查交易的实质内容。交易用语不会被忽视,但也不能决定交易的性质。基本的一点是看你是否拥有一个用于标记销售的代币,或者它是否可用作可交易物。如果可以利用该代币进行投机,则它不是实用型代币。这是法律上对骗局的直接定义。它显然是被设计为一种投资工具一个实用型代币的例子是公交车票。一张被售出的票不能被交易并能换取一项服务。公司可以直接发行这类代币,“代币交易”的概念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其并没有中介的二级市场,也没有投资者对票价进行投机。你将拥有一个商品或一项服务,然后代币就被用掉了。这就是比特币的目的,比特币是一个没有中间人的实用型代币 。而这是其他项目试图忽视的。在以太坊,虫洞和相关的骗局中,我们看到了对不受法律约束的实用型代币的神话的推崇。这只是一个谎言。比特币不会规避法律,除了被用于交换之外并不作它想,并且它决不需要增添任何东西 。证券就是证券,否则就是一种误导和/或欺诈行为。

证券化与ICO

公司应收账款的证券化通常与出售现有资产池有关。近年来,一种涉及出售交易的“未来现金流”的替代方法被施行,并且更接近于大多数ICO或说首次加密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s)所采用的方法。“未来现金流”的证券化是指由运营公司(ICO的发起人)将未来获得的收入用于“支撑”代币的销售。这可以被认为是大多数(被误导性地称为)“实用型代币”ICO所处的境地,其中公司以出售未来产品为掩饰并利用首次加密币发行来筹集资金。其中明显的风险是运营公司是可能破产的。迄今为止,98%的实用型代币ICO都失败了。或者说,公司可以“转变公司目标”或由于其它原因而不能将实用型代币所代表的产品进行交付。这种业绩上的失败将导致公司处于的境地是,其已经收到理应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的付款,这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但是该公司的原则却从未有明确的意图要提供货物或产品的交付。我们还注意到,与标准证券化流程不同,ICO中的公司很少使用单独的SPV(特殊目的公司)来分离债务。在本文中,我们将把ICO分别置于SPV(特殊目的公司)以及由公司发行的直接债务工具这两种情况下来考察未来应收账款的本质,还将比较相关的破产法与现存应收款的相关法律,并从英国法律的角度对ICO的性质进行建模。我们注意到,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ICO作为国际证券化交易都会出现问题,但SPV或机构投资者却不能获得什么好处。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对于涉及英国投资者的ICO,英国法律将根据CCA(消费者信贷法,见脚注1)而不仅仅是适用发起人所在地的法律(即使法律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且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管辖权)。证券化的常用方法是,将尚未到期但是处于明确合同下的欠款金额做一个基于SPV的证券化,其中所包含的是产品交付后的付款索求发票。

  • 发票涉及对客户的付款义务。

  • 应收账款特点是它是未来应收账款,卖方在证券化截止日订约以便在未来可能的某时点将其出售给SPV。

  • 这可能导致公司拥有“未来应收账款”,在发票实际开出之前通常不会得到偿付。

我们在ICO市场中所看到的是使用债券或公司债券作为规避现有法规的方法。

关于“现存应收款”的英国法律

英国法律下的让渡可以是合法让渡或公平让渡。合法让渡在ICO中不是一条有效和可用的途径,故不能在ICO中使用,因为除其他要求外,它们还要求知会债务人,以使让渡生效(脚注2)。无论知会与否,对公平让渡所产生的影响都是不确定的:“所必需的是,债权人应明确表明其不可撤销地转让应收款的意图。”(脚注3)作为一项公平让渡,即使没有知会,实用型代币的出售和分发也可能对让渡人及其无担保债权人有效。这将受到伦敦证券化市场的中已认可的与优先权及相关事项的既存意见的限制(脚注4)。 我们进一步注意到,公平让渡中公平指的是应收款需要以书面形式强制执行,而不是应收款本身的让渡(脚注5)需要以书面形式强制执行(脚注6)。 我们进一步注意到,合法让渡比起已知会的公平让渡来说唯一的优势是,从程序上来说,受让人无需联合让渡人一方便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因此,我们将使用英国法律中关于公平让渡的转让条款对可交易实用型代币ICO债务让渡进行分析。

未来应收账款与ICO

在对ICO要约和未来应收款转让的一般性分析中,我们可以明确地说,由于在所谓的让渡时未来应收款并不存在,所以该让渡不是完善的。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项未来应收款的所谓的转让,当有对价进行支持时,它可以而且应当被视为一种让渡应收款的协议。 如果ICO是要组建一个有效的公司(如果它原来没有公司),并完善应收款使其完全存在,我们将把所述应收款视为已让渡的权益,由此产生的公平让渡应当被支持,且对抗让渡人或其无担保债权人,就好像它在转让应收款项的协议签署时就已生效(脚注7)。这将适时地受到优先事项或其他事项的某些或完全限制(脚注8)。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看到ICO代币的创造是一种对未来销售进行证券化(但不受监管)的债务工具——交易的各方的角色是:ICO者是可出售债务工具的创建者,代币持有者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看到ICO发起人发行的代币转变为了一种公平债务,以一种易于电子转让的方式进行了证券化。根据英国法律,其结果是产生了消费者债务义务,赋予了CCA各方其应有的权利(脚注1)。此外,代币销售如果亏本,将使新购买者有权去索回原始投资而不是已贬值的债务市值。请注意,这类似于在市场上购买“不良债券”或证券。持有人有权就面值而不仅仅是购买价值提起索偿诉讼。

脚注

1. 1974年消费者信贷法——Legis.gov.uk。根据英国法律,使用虚假文书并不会使消费者不受保护。

2. 1925年“物权法”第136条规定,让渡,

a.  必须是明确的,

b.  在让渡方的指示下以书面形式提出,

c.  可以是任何债务或其他合法之物(能够用于任何可以合法或公平让渡的“物体”),

d.  并非只能有偿进行,

e.  必须以书面形式知会债务人或受托人,并获取此类知会已收悉的确认,

f.   即使满足第136条的所有要求,也受权益相关要求的约束;见“物权法”,15 Geo. 5, C. 20 § 136(1925)(英格兰)。

3. “信用与安全的法律问题”(1988年)第2版。Goode,R.M。

4. 作为一项尚未有实际商品或服务能让渡的公平让渡,我们可以在无知会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有几个因素必须考虑。

a. 衡平抵销的增量权利将持续出现——见Gout of NfId V.Nfld. RyCo., 13 App. Cas 199, 200 (P.C.1888)

b. 让渡人收到的任何款项均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见Brice V.Bannister 3.Q.B.D. 569, 569 (1878).

c. 债务人和让渡人可以修改让渡合同。

d. 后续受让方若未通知先前让渡方,可以通过事先通知第一受让方,从而取得优先权。——见Dearle V.Hall, 3 Russ.I, I, 38 Eng. Rep. 475, 475 (ch.1823).

5. 因为这种应收款可能根本不存在。

6. 物权法,15 Geo. 5, c. 20, §53(i) © (1925) (Eng.).

7. 见 Taiby V:Official Receiver, 13App. Cas. 523, 523 (H.L:1888).

8. 见In Re Dallas, 2 Ch. 385, 385(1904). 除了其它限制,为了保护未来债务转让的优先权不受竞争性转让的影响,知会只能在债务形成时才能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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