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检察人士独家解读:币圈人最易涉及的五大刑事风险

2019-12-30 03:00:23

作者为原检察院工作人员、现律师火伊婕,吴说区块链独家发布

2018年起,金融严监管的态势便未停止过。2019年币圈大起大落,10月刚被国家鼓励发展区块链技术的热潮鼓舞,11月各大清查整治通知,一夜之间94危机重燃。12月,本以为可以静待2020,月底又一波刑事案件集中宣判,各大智库也相继发布币圈刑事案件数据报告,再次为币圈人士敲响了警钟。

参考多家智库发布的报告,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权威网站,以2018、2019两年为期,以“区块链”为关键词,币圈涉刑的案件至少有350+件,远超同期同类民事行政类案件。而这仅仅是已生效的案件,不包括未判决、判决但未生效、未公开、未收录的案件。我们相信事实上远不止这个数量。

可见,刑事风险是当前币圈面临的主要风险点,也是高压线。通过近期相关判例研究,我们梳理了币圈人士最容易涉及的5大刑事风险,供参考。

刑事风险一:盗窃罪——从偷矿机到偷电

最先说的是盗窃罪,这可能是大家意想不到的吧。

根据某智库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盗窃罪约占币圈犯罪案件的40%。主要是盗窃矿机和盗窃电力,尤以后者为甚。其中,黑龙江、安徽、河南、河北四省是盗窃案件高发区域,其中电力盗窃案件几乎占据了全国的50%。这也可能和黑龙江大庆、安徽马鞍山等地资源丰富及监管较松有关。

众所周知,比特币以太币虚拟货币网络的pow共识机制,要求必须有矿机才可能挖到币,而谁的算力高,挖出币的概率也就越大。高收益、高算力、高耗电性,催生了一系列的矿机盗窃案件和电力盗窃案件。随着购买矿机的成本逐步下降,窃电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12月24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大“挖矿机”盗电挖矿案,该案为新中国成立后江苏境内最大盗窃国有电力案件。被告人兰某锋等3人为了降低运行比特币“挖矿机”高额的电力成本,于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互感器短接等方式,持续盗窃国家电力挖取比特币。被告人王某斌等7人予以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其中,主犯兰某锋涉案金额高达1378.1383万元,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获刑3年至13年不等。

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全国各有不同,最低的只要1000元。总体而言,入罪门槛并不是很高,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案件高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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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格可以看出,盗窃罪面临的刑事处罚,基础刑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无论何种刑期,都需要判处罚金以示惩戒。罚金的多少根据犯罪情节等综合决定的,最高可以是盗窃数额的2倍之多。更严重的则是没收全部财产。

除此之外,部分法院还会在判决部分,对涉案的矿机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盗窃罪看似很小,但对被告人来说,基本是多重打击。正所谓偷电不成,补缴电费,失了自由,赔了罚金,丢了设备。

刑事风险二:涉计算机类犯罪——虚拟货币:财产or数据?

涉计算机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等。

和币圈有什么关系?先看一个案例,案情并不复杂,但过程略略曲折。

被告人刘某、孟某林谎称收购以太币,待被害人朱某、倪某等人将60个以太币转至刘某指定钱包后,刘某即拉黑对方。事后,刘孟二人出售60个以太币共得款30余万元。

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改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刘、孟二人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检察院以以太币具有财产属性,本案应定诈骗罪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很好的说明了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性质的认知也没有明确定论。早期判决中,由于币圈金融化的影响,多数司法机关倾向于对此类犯罪认定为财产型犯罪,适用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罪名。随着比特币、以太币、区块链等知识的普及,多数司法机关转变观念,认为此类虚拟货币是依据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以涉计算机类犯罪论处。但仍有部分地区和机关认为属于财产犯罪的,尤其是涉及比特币、以太币这两个流通性较强、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币种。

涉计算机犯罪,刑期一般不会太重,基础刑期是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者5年以下。换句话说,上面的案件若是认定诈骗罪,刑期一下子就上去了。部分计算机罪名可以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全部相关罪名都可以成立单位犯罪,即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事风险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拉人头的掮客

虚拟货币项目一般都伴随着社群,不正确的拉人头运营方式便可能落入了传销的坑。如一些项目方,下沉到二三四线城市,开放路演、宣讲、地推,吸引投资,再以静态收益加动态收益等为名,诱导已入坑的投资人不断发展下线。

12月24日“U宝币”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凡纠集滕某等人创建“U宝”平台,发行虚拟货币U宝。平台注册会员高达17万余人,注册账号有47万之多。会员间形成金字塔型的传销组织体系。至案发时,涉案资金高达11亿7千多万元。最终王某凡作为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其余11人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传销采用的主要方式是典型的掮客型惑客方式。一般都是假借销售、经营为名,参加者通过缴纳会费、购买商品、服务等才能获得加入资格,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形成一定顺序排列的层级体系。最后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计算薪酬或者奖励。

传销的核心问题在于本质上靠下线的钱来贴补上线,而不是靠正规的商品、服务经营活动来营利。无法维持经营活动的可持续性,一旦不能持续发展足够多的下线,便会面临资金流的断裂,从而导致众多投资人的亏损。

一旦传销组织达到了30人以上,并且层级在3级以上,便可以刑事处罚了。这里的3层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在的层级,也就是只要再发展两层下线就可以,入罪门槛相对较低。

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轻则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五年以上,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样的,无论何种刑法,都需要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名,只处罚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比如发起、策划、协调、管理人员,还包括宣传、培训人员。对一般参与人是不处罚的,毕竟他们也是受害者。

刑事风险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严打资金盘

资金沉淀一直是个高危业务,容易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币圈最典型的非法集资就是资金盘模式,十几页的白皮书、几页ppt,几日间便可汇集高额资金。例如政府严厉打击的ICO,相关融资主体通过违规发售、流通代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

禁令之下,部分公司别出心裁发明如IFO、IEO、IMO等类ICO模式,误以为可以规避ICO风险。实则不然,我国金融领域一直采用“穿透式”监管模式——无论如何包装、变幻形式,都要剥去层层外衣看到核心的本质。只要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四项特征,便足以构成犯罪,主要涉嫌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所谓非法集资类犯罪四项特征,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简单说,便是融资方未经行政许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予以回报。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者有。怎么理解,简单说,前者本质上是无牌违规经营,后者呢,纯属圈钱割韭菜。

两罪的入罪门槛也略有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则上牢记三个数字,20、30、10,吸收金额达到20万或者吸收人数超过30人或者造成直接金额损失10万。集资诈骗罪,金额达到10万即可。上述都是个人犯罪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项罪名,都可以成立单位犯罪,入罪标准是个人的五倍。

关于刑期,根据两罪的危害程度不同,量刑区间也相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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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风险五:诈骗罪——大型兜底罪名

为什么把诈骗放最后?因为这个属于早期比较流行的罪名。任何一个新概念刚进入大众视野时,总会先被一帮骗子利用,再被一帮投资者利用。

诈骗罪,典型的空手套白狼,多是见钱眼开,打着“区块链”、“比特币”等旗号,捞一笔的心态。本质上,行骗不需要过多技术含量,只需要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诱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产即可。比如,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诱骗他人充值、冒充虚拟货币客服谎称充值返利、以收购或者销售虚拟货币、挖矿机为由骗钱等。

12月23日,太原首例区块链交易虚拟货币的云币平台诈骗案告破,抓获犯罪嫌疑人72人,受害人达300余人,涉案价值3000余万元。

据悉,犯罪嫌疑人加设30倍的虚假杠杆,篡改虚拟货币交易走势图,直至“强行平仓”,让受害人误以为是行情下跌导致亏损,进而圈钱。

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都属于诈骗行为,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诈骗对象是否特定。由于诈骗罪对象相对范围较小,面临的处罚也相对较轻。根据诈骗金额及犯罪情节等不同,对应三种不同的刑期——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且无论刑期如何,都需要并处罚金,最严重可以没收财产。

和盗窃罪一样,各省市入罪标准不同,最低的3000元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入罪门槛会更低,打击力度也会更大。

2020,“监管”一定是主旋律。合规运行,谨防刑事风险,才能走的更远更好。


作者火伊婕律师

擅长领域:互联网金融合规、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

曾上海检察系统工作多年,主要负责涉互联网、涉金融案件,曾主办多家平台公司集资案件、跨国诈骗案、网络平台抓包软件负提案、大型互联网公司爬取数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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