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与加密货币、虚拟货币的区别

2020-04-13 07:17:14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具备实体形式的,仅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在英语语境中与电子货币同意,而在中文语境下,一般将电子货币理解为电子化的法定货币,即“电子化的人民币”,并与数字货币区别开来。数字货币具备与实体货币相似的性质,但允许在互联网上即时的,无地理限制的转让。数字货币,包含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电子货币等概念。

它不同于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货币,它的价值被肯定,使它能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而不局限在网络游戏中。

早期的数字货币(数字黄金货币)是一种以黄金重量命名的电子货币形式。现在的数字货币,比如比特币莱特币是依靠校验和密码技术来创建、发行和流通的电子货币,这种货币基于特定的算法得出,发行量是有限且被加密保证安全。其特点是运用P2P对等网络技术来发行、管理和流通货币,理论上避免了官僚机构的审批,让每个人都有权发行货币。

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是基于密码学的、不具备物理形式的货币,是数字货币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区块链中是指“一种基于P2P网络、没有发行机构、总量基本确定、依据确定的发行制度和分配制度创建及交易、基于密码学及共识机制保证流通环节安全性的、具备一定编程性的数字货币”,而各国对于加密货币的定义不一而足,我国央行将加密货币定义为一种“虚拟商品”不具备货币属性;而在美国则根据不同部门有不同的定义,如财产、大宗商品,货币、虚拟货币等。

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virtual money)是在虚拟空间中特定社群内可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它具有交易媒介(Medium of Exchange)和记账单位(Unit of Account)的货币功能。

根据2012年欧洲央行的定义为:“一种无法律约束,由开发者发行与管控,在特定虚拟社群成员中接受和使用的数位货币。” 在2013年的美国国会听证会上,时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称“在过去的二十年来,虚拟货币被视为一种电子货币,或者一个一直在发展中的支付系统技术领域。”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在2013年定义其为:“虚拟货币为在某些环境下像实体货币一样运作的交换媒介,惟不具备实体货币的所有属性。”也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2014年,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定义其为“并非由央行或政府部门发行的,也不必要与法定货币相关联的一种数码形式的价值,但是它作为一种支付途径被自然人和法人所接受,并可以电子地转账,储存和交易。

在中国大陆是指运行在网络上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另外网络游戏亦有虚拟货币。虚拟货币通常用于用户购买网络上的虚拟服务,例如腾讯公司Q币的QQ会员功能、网络游戏的装备等。虚拟货币通常是用户缴费手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等于2009年定义为:由网络游戏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位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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