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盗窃ETH构成盗窃罪

以太坊109860
2020-04-23 02:08:49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近日在一起盗窃犯罪案例中宣判认为,以太坊ETH)在中国境内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它是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能够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案件档案内容显示,因对未通过深圳市鑫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用期评定而辞职心生不满,被告人李立去年盗取了鑫益嘉合作开发项目方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的ETH共计价值6000余元人民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其向浩德退赔5536.99元。

深圳法院:盗窃ETH构成盗窃罪

附案件详情

案号:(2020)粤0304刑初2号

被告人李立于2019年3月入职深圳市鑫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益嘉公司)区块链工程师职位。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立参与鑫益嘉公司与被害单位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德公司)合作开发的浩德星球项目,李立掌握了浩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

因被告人李立在鑫益嘉公司试用期间被评定为不合格,于同年5月31日向鑫益嘉公司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被告人李立对被辞职心生不满,遂于2019年6月20日在其住处利用之前掌握的浩德星球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通过手机上网登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的帐户PK-新钱包盗取以太币3个、浩德币400万个。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立又进入浩德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的账户PK-新钱包盗取以太币0.4个。后被告人李立将盗窃的以太币、浩德币转存在其OKEX交易平台开设的帐户和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设的帐户里。

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市场交易行情记录,涉案被盗的以太币共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其中2019年6月20日盗取的3个以太币价值人民币5536.9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立已向被害单位退还其盗窃的全部浩德币及0.4个以太币。另查明,涉案浩德币因并未公开上市交易,无法计算价值。

一、被告人李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立向被害单位深圳市浩德贸易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5536.99元。(火星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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